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汪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滕久元、陈声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汪某虚构自己在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汽车站对面有一块土地可以出让给被害人米某等事实,多次骗取米某现金共计x元。并将一本伪造的姓名为米某银的土地使用证交给了米某。
2、2009年1月份,被告人汪某谎称自己与怀化市委的领导关系好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信任后,刘某甲请求被告人汪某找关系帮助其改变土地性质,被告人汪某遂以活动关系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刘某金x元。
3、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汪某谎称自己是娄怀高速公路项目部负责人并可以承揽到工程取得被害人朱某的信任,后以帮助介绍工程需活动关系等理由骗取朱某金x元。
4、2010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谎称自己是娄怀高速公路项目部负责人并可以承揽到工程取得被害人张某、刘某乙信任,后以帮助介绍工程需活动关系等理由骗取二被害人现金共计x元。
以上被告人汪某诈骗财物价值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联名报案材料、怀化市国土局依法收缴假土地使用权证收条、收条、欠条、借条、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情况说明、证人万某、李某、夏某某证言、被害人米某、刘某甲、朱某、张某、刘某乙陈述、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诈骗所得赃款系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某;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被害人米某、刘某甲、朱某、张某、刘某乙经济损失计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曾涛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人民陪审员欧阳红燕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