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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滕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滕某元、陈声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书记员尹倩担任法庭记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开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滕某虚构其为麻阳苗族自治县兰里小学教师的身份,在怀化市工商银行庆丰支行骗领了一张卡号为x的公务员牡丹信用卡,最高透支额x元。后被告人滕某陆续从该卡中透支现金,并刷卡进行消费,透支金额共计x余元。发卡银行于2008年8月28日、10月19日、12月25日分三次向某告人滕某送达了催款通知,被告人滕某一直未还款。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滕某亲属代为退赔了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催款通知书、信用卡历史明细、麻阳县教育局人事股和麻阳县兰里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湖南公务员卡申请人员工作证明、证人向某、刘某、赵某、龚某某证言、被告人滕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后,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了3个月仍未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曾涛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人民陪审员滕某元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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