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德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维刚,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经过研究为由,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河南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张鹏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