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曾用名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朱某某于2009年4月17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杨某离婚。淇滨区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