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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成年,汉族。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双方和解息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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