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成年,汉族。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双方和解息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国华
审判员陈赞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