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卫某某、袁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卫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

原告袁某某,男,生于1940年6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生于1968年4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任某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该支行综合办职员。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男,该支行处置办主任。

原告卫某某、袁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以下简称南召县农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受理后,于2011年5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0月,南召县X镇老城居委会居民王X在南召县农行云阳营业所贷扶贫项目款10万元整,贷款用途为在本县X乡X村承包荒山育林使用,该项目经被告工作人员数次考查同意,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原告卫某某将位于南召店居委会学北组房产证,原告袁某某将位于南召店居委会袁某组房产证及王X找的其他二个房产证,共四个房产证,自愿为王X提供担保,经评估后办理了抵押登记,签订办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二年。后因该项目决策、考查失误,种植树木品种不适,盗伐严重,到期后贷款人王X无力偿还。由于信贷双方均存在过错,债权人至今未主张债权,将该项目扶贫款一直挂呆,担保期限届满后,二原告向被告申请免除担保责任,返还房产证,被告不予理采,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原告房产担保的抵押权消灭,被告返还二原告土地、房产权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二原告身份证各一份。

2、南召县房地产抵押具结书二份。

3、原告卫某某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4、原告袁某某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5、二原告土地证及有关抵押担保手续。

6、(2010)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辩称:二原告所诉不实,1、原告自愿担保,没有出现《物权法》所规定的抵押权消灭的法定事由。2、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取回,是二原告应当预见到的法定风险。3、二原告房产证不在被告处,在抵押登记机关,被告无法返还,请求驳回二原告之诉。

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证据,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卫某某在南召店居委会南召店村X组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x,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召国用(94)字第X号;原告袁某某在南召店居委会袁某组有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x,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x号。1999年10月20日,南召县X镇老城居民王X在南召县农行云阳营业所贷扶贫项目款10万元整,二原告给其出具了同意用以上土地证、房产证进行抵押担保的证明一份,将以上证件原件用于办理抵押登记、评估,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二年。贷款到期后,王X未归还以上借款,被告方也未向二原告主张还款的担保责任。在二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抵押权消灭要求返还土地证、房产证时被告予以拒绝,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担保合同,为他人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告方行使担保物权,其享有的抵押权归于消灭,所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1999年10月20日原告卫某某、袁某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用其土地证、房产证所设定的抵押权消灭。

二、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卫某某x号房屋所有权、召国用(94)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袁某某x号房屋所有权、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返还不能,被告应协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办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和平

审判员张建伟

审判员李豹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