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
被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前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