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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本市X路。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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