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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依法履行督促补缴社会保险费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朝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益阳鸿源稀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红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依法履行督促补缴社会保险费法定职责一案中查明,刘某就其与益阳鸿源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已向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俊敏

审判员徐学庆

审判员刘某明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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