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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原系物流有限公司装卸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8日至3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在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装卸工的职务便利,伙同驾驶员关某某(已判刑)驾驶货车,将公司受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公司)委托运输的价值合计人民币x元的笼车52台、四格筐532只(包括红四格筐59只)、二格筐14只予以变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关某某的供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易初莲花公司生鲜配货中心出具的工作情况、货物运输委托协议、货物运输分包协议、封车记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司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士龙

书记员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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