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X镇X街。
被申请人刘××,男,X年X月X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X镇X村。
被申请人马××,男,地址不详。
被申请人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申请人吴××与被申请人刘××、马××、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马××、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的事故赔偿保证金x.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马××、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临长大队的事故赔偿保证金x.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