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臧××,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现住山东省诸城市X镇。
被申请人赵××,男,汉族,天津市北辰区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X镇X村。
被申请人巨野大胜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X镇政府院内。
申请人臧××与被申请人赵××、巨野大胜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臧××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赵××所有的津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申请人巨野大胜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赵××所有的津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被申请人巨野大胜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x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