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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与范某某、王某丙、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守纯,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守纯,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武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甲、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王某丙、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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