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8-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协议离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赌博,欠下高利贷等赌债x元。离婚后,原告看在女儿和被告真心悔改的份上,向银行贷款以及向亲朋好友借钱,将被告所欠赌债偿还。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出具亲笔签名的欠条一张。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x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以上所述属实。但现在没有钱偿还,且本人工资卡也在原告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

《欠条》1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x元,且约定每月偿还13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且被告田某某愿意归还欠款,但目前其确实没有钱归还。

被告田某某无证据举示。

上述证据《欠条》经庭审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8年5月12日协议离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赌博,欠下高利贷等赌债x元。离婚后,原告看在女儿和被告真心悔改的份上,向银行和亲朋好友借钱,将被告所欠赌债偿还。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出具亲笔签名的欠条一张,其上约定“今欠前妻刘某某壹拾叁万捌仟元正。从2011年1月起,我每月30日支付1300元给刘某某,直至付清欠款为止。若我超过两月不支付给刘某某每月应付的1300元,刘某某就有权要求我全额支付剩余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被告仍未归还该笔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于2011年1月26日向原告刘某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有效。被告田某某对原告替其偿还欠款x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如期返还欠款。至今被告已超过两月未支付刘某某欠款,按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剩余欠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定期的无息借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被告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计算,考虑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兼顾公平,本院认为计息时间从2011年4月12日起较为合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某欠款x元;并以x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被告田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某如不履行,刘某某应于判决书所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曾勇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