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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曾某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毛,宁乡县玉谭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曾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蔡瑜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立毛、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在承包龙云杰承包的房主曾某、张向群私房建设中分包木工安装制作工作,只包工,不包料。此房建设工程于2008年主体竣工,2009年5月全部竣工。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0万元,原告多次找承包方要求支付员工工资,可承包方以房主未付款为由拒付。原告员工为了此项劳务工资多次找被告,并由当地派出所多次组织协调未果,承包方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13日原告找承建承包人要钱,承包人就带被告曾某到了原告处,并由被告、承包方与原告三方协商,达成承包方所欠原告劳务工资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并由被告曾某出具欠款10万元的条据,约定了还款日期(2010年6月30日付清)。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欠款,被告也多次承诺支付,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在此施工过程中,是由原告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劳务工资是各位民工的血汗钱,故为了维护原告及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民工工资欠款1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邓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被告没有经济权,经济权都掌握在被告妻子的手里,而且被告妻子正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关系共同债务,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尚未就离婚进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与张向群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8年被告曾某与妻子张向群在张向群户口所在地雨花区X村X组X栋建房,原告邓某某从中分包泥、木工,2009年5月竣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010年2月13日被告曾某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邓某某等班组民工工资拾万元整正月十五之前付清只要玖万,过期拾万,陆月三十号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某至今未按约支付原告邓某某民工工资。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因劳务合同纠纷而形成被告曾某欠款事实,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邓某某等班组民工工资拾万元整正月十五之前付清只要玖万,过期拾万,陆月三十号付清”,现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上诉欠条所载明的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曾某支付民工工资欠款10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邓某某欠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曾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瑜平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宋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就爱那个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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