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先由审判员郑立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双方婚前经媒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1月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双方经常吵闹打骂,分灶异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解除双方间婚姻关系,长女郭某箴由原告抚养,次女郭某慧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有了外遇,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郭某箴,X年X月X日生次女郭某慧,现郭某箴正读大学,郭某慧正读初中。婚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夫妻关系融洽,家庭关系和睦。原告郭某某擅长养鸡,被告王某某勤于种地,勤劳致富后,逐渐购置了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车、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物件,并于2001年新建一座二层半三室一厅楼房。近二三年,原告郭某某承租了外村的鸡舍进行养殖,客观上造成夫妻二人分居分灶,加之被告王某某娘家亲戚对原告养殖上事情的干预,以及没能处理好原告母亲的养老问题,夫妻间有了一定隔阂,导致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勤劳善良,抚养女儿、孝敬老人,同甘苦、共患难一起度过了二十余年,夫妻间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点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日后多加沟通,这些摩擦会逐渐减少以至消除的。原、被告正值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应多体谅对方、弥补裂痕,增进感情,共同构建和睦家庭。原、被告感情尚存,原告郭某某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立树
审判员薛自力
审判员刘文明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