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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茅文兵诉被告上海朋盛纺织品有限公司、黄某娟、龚庙法、周荣生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茅xx,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镇xx村塔东xxxx号。

被告上海xx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公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被告黄xx,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南路xx弄x号xxx室。

被告龚xx,x,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镇xx村xxx号。

被告周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镇xx村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xx诉被告上海xx纺织有限公司、黄xx、龚xx、周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茅xx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减半收取后计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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