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xx,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镇xx村塔东xxxx号。
被告上海xx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公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经理。
被告黄xx,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南路xx弄x号xxx室。
被告龚xx,x,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镇xx村xxx号。
被告周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镇xx村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xx诉被告上海xx纺织有限公司、黄xx、龚xx、周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茅xx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减半收取后计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