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腾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河西新区河西商贸城X号楼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谢华,湖南正发(略)事务所(略)。
被告万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腾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腾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腾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腾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市腾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光经
审判员姚芳桥
人民陪审员杨序彬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