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强鑫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株洲达越特箱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9)长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8月19日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09年9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中民三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长仲裁字第X号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09)株中法执字第X号浏阳市强鑫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达越特箱包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柳立雄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伍狄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肖某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