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腾飞工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株洲南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腾飞工业塑料有限公司、姜某某专利权转让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株中法执字第X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伍狄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肖某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