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新干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徐州市新干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州市新干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徐州市新干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新干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新干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洪文
审判员冯昭玖
审判员李存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