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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某,男,19XX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株洲市某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某某诉称:2009年9月18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整,并出示借条一张,约定由被告李某某提供担保。2009年9月27日,被告刘某某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示借条一张,约定由被告李某某提供担保,该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番催要,但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李某某对于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雷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属实,被告李某某同意与原告进行协商。

被告刘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整,并出示借条一张,约定由被告李某某提供担保。2009年9月27日,被告刘某某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示借条一张,约定由被告李某某提供担保,该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番催讨,但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李某某对于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雷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属实,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雷某某借款后未偿还过借款。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在被告刘某某未在场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自愿于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偿还原告雷某某2000元,直至2012年4月1日之前被告李某某应将x元全部还清给原告雷某某;

二、被告李某某将x元偿还给原告雷某某后,有向被告刘某某追偿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雷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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