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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某,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某,男,19XX年2月7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袁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傅某某诉称:2009年6月,原告被雇佣到被告租赁株洲市石峰区X街道办事处田心村X村民小组村民唐某某家房屋而设立的机加工车间(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从事车工工作。2010年5月27日原告在被告的机加工车间吊运产品时被砸伤,经鉴定原告已构成八级伤残。事后,被告除支付x元医疗费外拒绝支付其他赔偿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医疗费共计x元,已付x元)、残疾赔偿金x.86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x元,以上共计x.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告受伤属实,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x元,现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处理此事。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告被雇佣到被告设立的机加工车间从事车工工作。2010年5月27日原告在被告的机加工车间吊运产品时被砸伤,经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向本院申请了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株洲市公众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株洲市公众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株洲市公众司法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属于玖级伤残。另查明,此次事故事后被告已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共计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原告傅某智与被告袁某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傅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共同确认原告傅某某此次事故受伤发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x元整,被告袁某某已支付原告傅某某医疗费x元;被告袁某某还自愿支付原告傅某某x元;

二、被告袁某某付款方式:被告袁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先一次性支付原告傅某某x元,被告袁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之前再一次性支付原告傅某某x元,余下的x元被告袁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给原告傅某某;

三、原告傅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傅某某承担555元,被告袁某某承担8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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