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3日立案受理。2012年2月2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舒家良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6年初,被告周XX的丈夫罗池洪在外承包了工程,被告周XX及其丈夫以此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年息为20%,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周XX及其丈夫还款,但都以借口加以推托。2011年10月1日,罗池洪因肺癌去世,被告周XX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变卖,获得房款56万。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周XX只偿还了1.5万元。被告罗XX作为借款人罗池洪的继承人,同时也继承了遗产,理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
被告周XX辩称,欠原告10万元属实。2008年,答辩人在云南时偿还了原告一部分借款,但偿还的数目记不清。2009年,答辩人偿还了原告1万元借款。
被告罗XX辩称,答辩人并没有继承罗池洪的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不要求被告罗XX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二、原告刘XX要求被告周XX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还款时间与方式:每月支付600元(自2012年3月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还款金额。以后如被告周XX工资(2012年2月,被告周XX的工资为1200元)增加,增加的50%支付给原告刘XX,直至还完借款本金及利息止。还款时间与方式同上。
本案诉讼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被告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舒家良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齐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