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徐州众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徐州众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10年12月20日之前,被告徐州众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何某26个板架上的黄某兰湿皮4527.5张、双刃刀辊平展挤水机一台、意大利拨莱特片皮机一台、韩国去肉机一台、东大锅炉一台、空气压缩机一台,上述物品由原告自行运输,费用自理。
二、原告何某暂时放弃本案中其他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三、真空干燥机暂留被告处,其他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马宁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