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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林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某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林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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