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陶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陶某(原告顾某之母),女,住(略)。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蒋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陶某(被告蒋某之夫),男,住(略)。
原告陶某、陶某、顾某、顾某诉被告陶某、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伟忠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顾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霜,原告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顾某的法定代理人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陶某,被告蒋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陶某、顾某、顾某诉称,1996年由原告陶某、陶某、被告陶某、蒋某四人共同申请建造占地38平方米的二层房屋,拆除旧房屋48平方米。2006年由原、被告六人共同申请建造占地29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其中新建占地16平方米的二层房屋,补91年前阳台13平方米,建筑面积58平方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宅某号的房屋析产。
被告陶某、蒋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1996年,由原告陶某、陶某、被告陶某、蒋某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38平方米,经批准后建造X幢二层房屋,并拆除旧房48平方米。2006年,原、被告六人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16平方米,批准后建造X幢二层房屋。2009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中1996年建造的X幢二层房屋归原告陶某所有;2006年建造的X幢二层房屋归陶某、顾某、顾某共同共有。被告陶某、蒋某他处另有住房。
另查明,被告陶某、蒋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陶某、陶某系双方之女。原告陶某、顾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顾某系双方婚生子。
上述事实有,川沙新镇X村个人住房建设施工许可证、造房批复、庭审笔录各1份,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2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记载的情况,涉案房屋应归原、被告共有。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分割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要求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略)房屋中,1996年建造的X幢二层房屋归原告陶某所有;2006年建造的X幢二层房屋归陶某、顾某、顾某共同共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1元,减半收取1,020.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510.25元,原告陶某、顾某共同负担5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