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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楠诉章一鸣、章仲春、俞艳芬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a,上海市闵行区B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章b,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a,上海市闵行区B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俞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a,上海市闵行区B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彭a与被告章a、被告章b、被告俞a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a的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章a、被告俞a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a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a的委托代理人张a,被告俞a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a诉称,原告与被告章a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章b与被告俞a系被告章a的父母。被告章a婚前欺骗原告并伪造房产证与公证书,婚后原告发现此情况后,原告与被告章a于2010年7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章a在离婚后补偿原告8万元,该款由被告章b与被告俞a共同偿付,但三位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根据离婚协议书,双方又约定原告在民生银行、上海银行、招商银行所欠银行卡欠款由被告章a予以归还,然被告章a在离婚后,一直未归还原告银行卡欠款,原告只得自行付清银行卡欠款。有关被告章a支付原告8万元补偿款之事,系经过双方父母协商的,离婚后被告俞a也曾发手机短消息认可此事。原告据悉被告章a将移居国外,且其又不能依约逐月支付补偿款,所以被告章a应一次性付清原约定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1万元的补偿款8万元。故原告主张要求判令被告章a支付原告补偿款8万元,被告章b、被告俞a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被告章a支付原告彭a银行欠款45,237.71元。

被告章a辩称,原告彭a与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及由被告章a支付银行欠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份协议书实系被告章a受胁迫的情况下,依原告母亲口述而写下的。对于8万元补偿款,在登记离婚后,被告章a曾向原告支付过3次3,000元、4次1,000元的款项,其余款项被告章a有钱才能给原告,如果没钱就不再支付原告。

被告章a对原告主张归还的原告名下银行卡的具体金额没有异议,离婚后被告章a每月都为原告归还过银行卡的欠款。原告所述其自行归还的三个银行的所有欠款中,有一笔在双方登记离婚后由原告民生银行卡2010年7月27日支出2,900元系原告自行支出的,与被告章a无关,该款不应计入被告章a应支付原告的款项内。

被告章b、被告俞a共同辩称,原告与被告章a离婚之事,两被告不知情;被告章b夫妇从未使用过原告证据中发送短消息的手机号码,原告依其与被告章a之间的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章b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a与被告章a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7月22日两人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双方同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婚后未生育,无子女,目前女方未怀孕;二、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三、双方银行债务由男方承担,除此债务外,再无其他债务;四、男方同意支付补偿金人民币8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该笔款项由男方父母从即日起按月支付;五、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上述协议内容无任何异议。

协议签订后,被告章a及其父母未向原告彭a支付过补偿金。为催讨该款,原告曾向被告章a发短消息进行联系。

再查明,2010年11月15日,原告彭a向中国民生银行付清其名下的银行卡的欠款余额18,871.44元。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使用该卡消费2,900元,于2010年8月17日在该卡中存入三笔共计3,000元现金,又于2010年8月24日使用该卡消费37元,被告章a为归还该银行卡欠款分别于2010年9月13日、2010年10月12日存入2,790元与2,500元。经核算,扣除原告彭a在登记离婚后自行承担的每月发生的短信服务费及消费款外,截止2010年11月15日原告彭a为被告章a支付该卡的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18,922.44元。

2010年11月17日原告彭a向上海银行付清其名下的银行卡的欠款余额16,403.14元,原告又曾于2010年10月22日在该卡中存入900元。经核算,扣除原告自行承担的3元补寄账单费外,截止2010年11月17日原告彭a为被告章a支付该卡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17,300.14元。

2010年11月22日,原告彭a向中国招商银行付清其名下的银行卡的欠款余额7,174.89元,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23日,原告使用该卡消费1,059.76元。截止2010年11月22日,原告彭a为被告章a支付该卡欠款本金加滞纳金等共计6,115.13元。

以上事实,由自愿离婚协议书、银行卡付款凭证、对账单、短消息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彭a与被告章a在民政局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确认,被告章a认为其系受胁迫写下协议书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但该自愿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中原告彭a与被告章a就补偿款8万元由男方父母支付一节的约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章a父母知晓并认可此事,原告为此提供的短消息记录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相关短消息系被告章b夫妇所发送,故原告主张由被告章b夫妇承担该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该份协议被告章a应支付原告补偿金为8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1万元,但自双方登记离婚后,因被告章a一直未能按月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又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章a在约定付款到期之日前全额支付补偿金。

原告与被告章a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就双方所欠银行的债务进行了约定,由被告章a承担原告所欠银行债务,该约定应为有效。登记离婚后,被告章a应尽快为原告归还银行债务,然被告章a未能履约,显属不当,原告为此先行归还其名下三家银行银行卡所欠的债务,该款被告章a应给付原告。至于被告章a应给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具体金额,被告章a除对2010年7月27日原告在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卡消费的2,900元之外不持异议,对此,本院认为,2010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章a已登记离婚,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系被告章a使用,故该款不应计入被告章a应归还原告款项之列,故被告章a就此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原告与被告章a的确认,经本院审核,被告章a应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卡还款金额为42,337.71元。

诉讼中,原告彭a自愿承担本案申请保全措施费1,134.64元,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彭a补偿款8万元;

二、被告章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彭a垫付的银行卡还款42,337.71元;

三、驳回原告彭a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4.75元,由原告彭a负担64.95元,被告章a负担2,739.80元;申请保全措施费1,134.64元,由原告彭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敏

审判员袁洁

代理审判员吴梅芳

书记员顾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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