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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贪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略),原系崇明县X村村委会主任、崇明县X镇某届人大代表。2011年1月5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崇明县X镇政府对签订动迁安置协议后两年内没有安置的动迁户发放超过过渡期限过渡费(以下简称超期安置过渡费)。崇明县X村X村民徐某甲、徐某乙两户已异地迁建,不能享受动迁户各项补偿,村集体也不能获得超期安置过渡费。

2009年6月及2010年1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其担任长兴镇X村委会主任、负责超期安置过渡费发放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上述情况仍通过长兴镇动迁办,以徐某乙、徐某甲两户的名义向某村发放超期安置过渡费及有线电视、电话移装费共计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曹某某在制作超期过渡费明细表时,将徐某乙、徐某甲两户的姓名改为其妻子顾某某,并在明细表上冒签顾某某名字,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骗取上述款项的犯罪事实。次日,曹某某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崇明县X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告人曹某某的任职证明、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人黄某某、王某、胡某、王某某、顾某某的证词笔录、长兴镇财经管理中心提供的关于长兴镇政府两次向某村委发放超期安置过渡费及有线电视、电话移装费情况的书证、上海振港会计公司提供的证实某村村委从长兴镇政府获得超期安置过渡费并发放给农户的情况、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崇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本县X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检察院随案移送的人民币九万八千五百五十九元,发还上海市崇明县X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陆静

审判员张中伟

代理审判员张萍

书记员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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