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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

被告黄某乙,男,1976年9月初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经营湘乡市X路喜颜家电店,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x元,虽约定的还款期未到,但因被告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将离开湘乡,为防止被告经营的财产被转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还款x元。

被告辩称:同意按约定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乙因经营湘乡市喜颜家电店的需要,于2009年11月21日向原告傅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季利息2‰,借期一年。2010年2月3日,被告黄某乙被刑事拘留,2月8日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11月12日偿还原告傅某某借款x元,利息按约定季息2‰,按季度支付。

本案受理费50元,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谢兵辉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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