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崔某
被告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崔某、上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7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玮
书记员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