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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贵州黔林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泉头畜牧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黔林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X路X号A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少芬、陈某某,福建世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泉头畜牧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兆基,福建大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贵州黔林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林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泉头畜牧综合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0)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未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对黔林某公司施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0)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四月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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