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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刘某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粤x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了8000元的反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已裁定解除了对粤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徐智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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