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x室。
被告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卢xx应归还原告邱xx借款人民币2,000元,其中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卢xx于2010年6月底前归还原告邱xx,尚余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卢xx于2010年8月底前归还完毕;
二、被告卢xx一次性补偿原告邱xx人民币300元,此款由被告卢xx于2010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邱xx;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卢xx负担(被告应负担的人民币25元已当庭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2010年5月14日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