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申付来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程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