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峰区龙头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略)百姓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572元,由原告株洲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