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沈XX,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诉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宋XX。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睦。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并就女儿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并表示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给女儿所有(女儿未成年之前随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上述财产由被告保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与被告宋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宋XX自2010年5月起随被告宋XX共同生活至女儿18周岁时止。原告每月一次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自2010年5月起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的上午9点由被告方将女儿送至向化镇黄某忠商店内,由原告方负责领走;次日星期日上午9点由原告方将女儿送至黄某忠商店内,由被告方负责领回。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京

书记员王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