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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XX诉刘XX、刘XX、刘XX、刘XX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谷XX,女。

委托代理人周XX,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刘XX,女。

被告刘XX,女。

两被告刘XX、刘XX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刘XX、刘XX共同委托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女。

被告刘XX,女。

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谷XX诉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谷XX和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系母女关系,原告谷XX和被继承人刘XX(于2009年4月7日去世)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要求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股票、被告刘XX处的人民币x元及原告处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财产保险进行析产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在原告谷XX名下的南方现金基金共计x.58份,原告谷XX占其中十分之六的份额,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各占其中十分之一的份额。

二、现在原告谷XX名下的大地安心居家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一份(价值人民币x元,以及该款所产生的利息)归原告谷XX所有,原告谷XX应于2010年3月底前各给付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人民币x元。

三、现在被继承人刘XX名下已由被告刘XX抛售的股票价值款人民币x元,以及在被告刘XX处的人民币8万元,共计人民币x元,由原告谷XX得人民币x元,被告刘XX、刘XX、刘XX、刘XX各得人民币x元。被告刘XX应于2010年3月底前给付原告谷XX人民币x元,各给付被告刘XX、刘XX、刘XX人民币x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5元,由原告谷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3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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