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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潘某某、原审第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原审第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潘某某、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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