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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世和,陕西益能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青生,陕西屹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世和,被上诉人延川县柏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0)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某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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