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支行
被告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支行诉被告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以被告尚在服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支行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26元,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某支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