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方凯,沈阳市苏家屯陈相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案由:土地使用权纠纷
上诉人罗某某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05)沈苏民房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31日被上诉人周某某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苏家屯区X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约定史沟村的位于程家地0.92亩,林业队原房场0.5亩,西边水改旱0.78亩,共计2.2亩耕地由上诉人周某某耕种,承包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05年春耕种时,上述耕地由上诉人耕种,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罗某某于2006年1月1日将土地腾给被上诉人周某某承包经营使用。
二、被上诉人周某某放弃罗某某对其赔偿330元经济损失。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由上诉人罗某某、被上诉人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文义
代理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姜梅
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