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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习某与被上诉人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秋,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上诉人习某与被上诉人蒋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习某不服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习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上诉人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王颖钊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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