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郴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方秋林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民,住(略)。系死者方秋林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恋芝,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民,住(略)。系死者方秋林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挺达,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现在耒阳监狱服刑,系死者方秋林之子。
诉讼代理人方恋芝,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诉讼代理人张斌,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资兴市市立中学。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该校校长。
诉讼代理人陈咏华,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人段朝辉,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资兴市市立中学职工,住(略)。
诉讼代理人袁光胜,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相关上诉材料,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1月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前妻唐某某在外打完麻将后来到唐某某位于市立中学家属楼X栋X单元的住房内。凌晨零时20分许,与唐某某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害人方秋林租乘一辆摩托车来到唐某某家找唐某某。何某某和唐某某听到是方秋林的声音后拒绝开门,双方发生争吵,方秋林准备踢门进来,何某某到厨房的壁柜里拿了一把三角刮刀,方秋林将门踢开冲进房内时,何某某持刀朝方秋林的左肩和左胸等部位刺去。方秋林被刺后受伤倒在门口,随后何某某跑下楼打电话报警。方秋林则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均系资兴市X镇陈家坪楼下组村民,被害人方秋林系资兴市碑记中学老师。胡某某案发时已满70周岁且只生育方秋林一个子女,方秋林的两个子女均已成年,方先嫦具有劳动能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等人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x元(x元/年/2),死亡赔偿金x元(x.20元/年×20年)胡某某的抚养费x元(3805元/年×10年)。合计x元。已支付经济损失x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方秋林在该案中有过错且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诉请的因处理方秋林丧事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x元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具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故其诉请赔偿抚养费,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在本案案发时年满70周岁,其诉请的抚养费应按10年计算。被害人的本案中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等四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资兴市市立中学、唐某某对他们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二、被告人何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经济损失共计x.5元(x元×70%)。扣除已支付x元,另何某某已向法院交纳x元,尚欠x.5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不服,上诉提出:1、被害人方秋林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30%的责任;2、要求资兴市市立中学、唐某某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何某某没有支付x元。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方秋林与唐某某均系资兴市市立中学职工,且两人关系暧昧。2009年11月2日凌晨零时许,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前妻唐某某在外打完麻将后来到唐某某位于资兴市市立中学家属楼X栋X单元的住房内休息。约20分钟后,方秋林租乘一辆摩托车来到唐某某家门口找唐某某,何某某和唐某某听到是方秋林的声音后拒绝开门,双方发生争吵,方秋林准备踢门进房,何某某见状来到厨房的壁柜里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唐某某则打电话给方秋林的妻子,想劝方秋林回家。这时方秋林将门踢开冲进房内,何某某随即持刀边朝方秋林的左肩和左胸等部位刺去,方秋林被刺伤后倒在门口,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方秋林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何某某打电话报警,等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胡某某的抚养费x元,合计x元。其中唐某某已替何某某支付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资兴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11月2日零时许,何某某打110电话报警称,在资兴市区市立中学院内杀了人,请通知派出所和120急救。
2、资兴市公安局阳安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报案并向派出所民警自首。
3、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唐某某家门锁被损坏等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并在现场提取三角刮刀等物品。
4、资兴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证明:在唐某某住处扣押了人民币2万元,并由方秋林的女儿方恋芝作为赔偿款领走。
5、费用收据等证明:唐某某支付方秋林的丧葬费用x元。
6、资兴市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死者方秋林系三角刮刀类工具刺激胸部后造成左肺裂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7、资兴市公安局的户籍资料证明:何某某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及被害人方秋林的基本情况。
8、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明:方先嫦、胡某英、方恋芝、方挺达的基本情况。
9、湖南省统计公报证明:2009年农村居民人均纯生活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
10、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他和前夫何某某从外面打麻将回到家,过了约10分钟就有一男子敲门找何某某,何某某回了一句话便关上门了。约一分钟后又有一个人在敲门,他们听出来是方秋林的声音。她对方秋林说这么晚了没必要到这里来,方秋林就说不开门的话就将门踢开。何某某就说不要私闯民宅,会打110。方秋林听后仍不停的敲打门。何某某就到厨房的柜子里拿出一把三角锉刀,随后她用手机拨打了方秋林老婆的电话,要方秋林的老婆将方秋林喊回去。这时方秋林将她家的门踢开了,何某某也马上冲了过去,等她缓过神来,看到方秋林站在门口,胸口上有血迹,倒在地上。随后何某某就打110报了警。
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日晚他在市立中学门口值班,到11月2日凌晨零时左右,唐某某与唐某某的老公就从外面回来了。10分钟后,他看见方老师在开铁门,他告诉方老师唐某某两口子刚刚进去,要方老师不要去了,但方老师不听,等了10多分钟他还没看见方老师出来,估计可能出事了,他进去后看到方老师趴倒在唐某某家对面门口,地上流了很多血。
12、证人方先嫦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2日凌晨0时许,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在电话里听到一个中午男子与她丈夫说话的声音,之后电话就挂了。她回拨过去,接电话的人自称是唐某某的丈夫,并说捅了她丈夫两刀,比较严重。她随后赶到市立医院时,医生说她丈夫不行了,她知道唐某某与她丈夫从2007年开始就一直保持一种不正当男女关系。
13、证人方勇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日晚饭后,他开车把他叔叔方秋林从蓼江镇送到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面一麻将馆,在路上方秋林给一个女的打了电话,说自己比这个女的老公要强很多等一类的话。到11月2日凌晨1时许,他得知方秋林被人杀死了。
14、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日晚上,他听到楼下唐某某家里有吵闹声,而且很激烈,就下楼去看看,在二楼唐某某家门口,他看见一名中年男子趴在楼道里。这时他听见何某某在一楼打电话报警,他走到一楼看见何某某手上拿着一把三角刮刀,后来民警和医生都过来了。
15、证人罗某、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11月1日晚上,罗某与方秋林等人在新区卫生局对面黄某乙的麻将馆打麻将,到晚上12点几分左右才散场。第二天他们得知何某某把方秋林杀死了。
1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11月2日凌晨零时许,他与前妻唐某某打完麻将后来到市立中学X栋X单元X楼唐某某的房子里,约10分钟后有一个年轻人敲门叫他下去说有人找他,他没下去。过了一会,有人用力拍打门喊开门,他听出来是他前妻的情人方老师的声音,并表示不会开门,方老师就说要踢门。他要唐某某打110,唐某某不想把事情闹大,他听见方老师来势很凶,就到厨房的壁柜里拿了一把三角刮刀站在厨房门口,这时方老师两、三脚就把门踢开了,然后就往房子里冲,他对着方老师冲过去用左手把他往外推,用右手上的三角刮刀对着方老师左肩、左胸扎,前面几刀没扎进去,也是想吓吓方老师,但方老师仍往里面冲,他就用力朝方老师左肩、左胸部位扎了两、三刀,并把方老师推到了门外,方老师一出门口就倒在地上。随后他就打电话报警,讲自己杀了人,并在楼下等民警过来。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因何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上诉人方先嫦、胡某某、方恋芝、方挺达上诉提出,被害人方秋林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30%的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方秋林明知唐某某与其前夫何某某在房内,并拒绝开门的情况下,仍踢开门闯入房内,导致本案发生。以上事实有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证人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方秋林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妥,故上诉人的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资兴市市立中学、唐某某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资兴市市立中学及唐某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上诉人的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何某某没有支付x元赔偿款的上诉理由。经查,此款系唐某某替何某某赔偿给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唐某某的证言及领条、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乐东生
审判员孟晋忠
代理审判员张波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邝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