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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元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并曾亲自书写了离婚协议书,要求与我离婚,但当我们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了,并将两个孩子抛下与我分居生活。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婚前关系尚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我写离婚协议书是因为原告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现我腰部伤情仍在治疗并欠下债务,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农历正月26日登记结婚,后原结婚证丢失,2010年3月5日又重新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刘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刘某×。婚后前期,原、被告双方同去上海务工,工作不固定。从1998年起双方去郑某租房生活,原告先后干搬运工、墙面粉刷工。2002年至2005年,原告曾在郑某、漯河等包工程。2009年5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被告腰部受伤。从2009年7月,被告回到娘家生活、治病,现大女儿随原告在郑某生活、上学,小女儿随被告生活,双方在老家的房子已被扒掉。庭审中,原告陈述是被告先提出离婚并写好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共欠有十多万外债;被告陈述原告因为包工程现至少有20万存款,并称自己回到娘家后因为治病等欠有2万多元债务,自己以前写离婚协议是因为受到原告的家庭暴力。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经人介绍订婚,婚前相互了解5年后才办理结婚证,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孩子。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2009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但尚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元银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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