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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20日在分水亭乡民政室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马三×;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马一×;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马二×。近年来,被告不顾结发夫妻之情,不尽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公开与河北籍女子张玉珊同居,并致张玉珊怀孕,且即将分娩,同时对三个婚生子女完全不负责任。长期以来,不给孩子一点钱。此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处理婚生三子女的抚养问题。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20日在分水亭乡民政室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马三×;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马一×;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马二×。近年来,被告不顾结发夫妻之情,不尽做丈夫、做父亲的责任,公开与河北籍女子张玉珊同居,并致张玉珊怀孕,且即将分娩,同时对三个婚生子女完全不负责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婚后无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三个子女,应当建立有良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并不足以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x

审判员范德银

审判员王文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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