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号。
委托代理人龚XX,男,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号。
委托代理人曹XX,男,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