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
原告陈某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刘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在资兴市东江采煤沉陷区指挥部未结的建筑工程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某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在资兴市东江采煤沉陷区指挥部未结的建筑工程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某价值15万元的财产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谢铭航
审判员张治权
审判员刘某刚
二0一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