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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曹XX,男,崇明县X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原告黄XX诉被告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朝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韩XX以缺少资金为由,于2006年11月3日向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1份。嗣后,原告经催讨无着,故引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XX归还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x元,分别于2010年2月4日归还人民币x元,8月底前归还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韩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3日签字生效。

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朝良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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