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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诉保执字第796-1号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王XX、曹XX、曹X借款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资诉保执字第796-X号

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XXX,该支行行长。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

被告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

被告曹X,男,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王XX、曹XX、曹X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王XX的湘x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XX银行资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XX的湘x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查封期间由被告王XX保管、使用,但被告王XX不得转移、变卖。

二、冻结被告王XX的湘x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车辆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有关车辆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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